要求,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 证领取采矿许可证。4.采矿权延续后有效期应当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 之日次日,采矿权过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为 批准登记之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转让审批与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与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同时办理,申请人直接申请转让变更登记,转让变更资料合并提交。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五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三、申请矿业权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
了解更多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可以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对符合规定的矿床进行边探边采,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论证资料,经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工边探边采的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 (十八)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 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 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 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
了解更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 矿业权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的矿业权、已关闭的矿山或被兼并矿业权,逐级上报至自然资源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矿业权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填报标识为“禁填报”的矿业权,逐级上报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将填报标识更改为“应填报”,并督促矿业权人进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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